广州业主擅自侵占公共场地,其他业主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孔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及能否要求岑某将涉案改建部分恢复原状的问题。《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某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涉案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岑某在未经包括孔某在内的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涉案走廊外侧地梁及栏杆,填平走廊外方水泥地基凹陷处并铺设地砖,将原水泥地基与走廊改建为平台自行使用,属于侵占公用场地,损害了作为共有权利人孔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孔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从事专业房地产法律事务十年以上,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买卖纠纷,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类合同纠纷案件等。尤其熟知广州市较新各类房地产判例,结合分析客户案件,给客户较佳的诉讼建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