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先公示还是先审批?
先公示后审批。依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三十八条:属于**采购法*三十一条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确保了**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代写标书之前需要代写人与客户沟通好,对客户的需求了解清楚,有些客户会提供相关资料,有些需要代写人去收集资料,标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案,所以在制作时要较加严谨一些,里面的资料、产品介绍、产品单价等等都需要认真核实之后才能写入标书里面,标书是具有竞争性的,除了要考虑到投标价格、设计生产水平、公司实力等硬指标外,还需要对标书本身的制作多加注意,比如页面要干净、图纸要清晰等等,为了能够竞标成功,标书代写人要注意多方面的细节,尽量做到没有瑕疵,达到客户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答:不可以。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轮次数是采购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在磋商过程中能够变动的只有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因此提问中所述的在终报价之后,采购人因为供应商的报价过高而要求他们再次报价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项报价表:内容基于招标书格式文件及货物清单,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位,需与招标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产品型号参数性能招标书要求;价格要求精益求精,先保证单价的准确,其次核算每一单项合价的准确性,后审核合计金额的正确性;及产地根据报价情况填写,此表严禁有任何形式的错误,否则有废标风险。
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
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这种情况适用于**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较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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