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南京犯罪辩护律师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一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河南省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中,张金柱就是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二被害人一死一伤,*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注:参见:《法制日报》1998年4月13日。)。同样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湖北省咸宁市**司机张某(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逃逸又撞死一人),被咸宁市人民*分院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注:参见:《*日报》1998年5月9日。)。 不难看出,对于同一犯罪情节,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制运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科学诠释刑法*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是当前**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的重要一环。 原文地址/html/newsinfor274.shtm?cid=274 南京刑事案件律/html/newsinfor277.shtm?cid=277 江苏律师辩/html/newsinfor296.shtm?cid=296 刑事着名律/html/newsinfor301.shtm?cid=301
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njbhlsw 。江苏刑事辩护网,由*刑事辩护律师丁建龙创办,丁建龙 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 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员、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授予良好刑事辩护律师。 丁律师自1995年至2002年曾在*院从事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各类刑事案件的 公诉工作,先后任代理*员、*员。2002年起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现任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分管刑事辩护。丁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应当做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在辩护 中应当着重从刑事程序法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出发,运用证据法理论和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严谨的论证所指 控及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的支持以及其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能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办理刑 事案件,应当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从对刑事证据体系的要求出发,组织庭审的攻防并提交有质量和份 量的辩护意见。丁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为近三百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其*量案 件经丁律师的成功辩护被分别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死刑改判、重罪改轻罪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