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南京刑事律师

    供应南京刑事律师

  • 2014-04-26 14:0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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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在我国**实践中,客观真实的观念十分强健,因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尽管在前两种情况下分别裁判有罪和无罪并无异议,但就*三种情形应当如何裁判却一直存在着畏难情绪。1996年以前,*往往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作任何裁判,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1996年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原本不应再存异议,然而,在**实践中,在证据不足的“罪疑”情形下,*仍然不敢断然下判:裁判有罪,与法不容;裁判无罪,又担心有违“客观真实”。因此,在1996年之后,积案、拖案依然十分普遍。因为在我国**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往往是在羁押状态下等待、接受审判,案件久拖不决的伴生现象即**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据**2001年对我国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在一些地方,**期羁押仍然比较**,仍有一批**期羁押多年的案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旧的**期羁押问题清理了,又出现新的**期羁押,变相**期羁押情况也增多了”。
    原文地址/html/newsinfor277.shtm?cid=277
    南京律师辩/html/newsinfor296.shtm?cid=296
    南京刑事律/
    刑事辩护名律/lssb/

    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njbhlsw 。江苏刑事辩护网,由*刑事辩护律师丁建龙创办,丁建龙
    
    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
    
    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员、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授予良好刑事辩护律师。
      丁律师自1995年至2002年曾在*院从事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各类刑事案件的
    
    公诉工作,先后任代理*员、*员。2002年起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现任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分管刑事辩护。丁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工作应当做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在辩护
    
    中应当着重从刑事程序法对证据要求的角度出发,运用证据法理论和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严谨的论证所指
    
    控及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的支持以及其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能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办理刑
    
    事案件,应当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从对刑事证据体系的要求出发,组织庭审的攻防并提交有质量和份
    
    量的辩护意见。丁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为近三百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其*量案
    
    件经丁律师的成功辩护被分别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死刑改判、重罪改轻罪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
    
    罚。

    欢迎来到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文化底蕴厚重、历史遗存丰富的南京市。 具体地址是江苏南京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丁建龙。
    主要经营南京辩护,南京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南京刑事律师。
    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30 万元 -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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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辩护律师事务所njbhlsw 。江苏刑事辩护网,由*刑事辩护律师丁建龙创办,丁建龙 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 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员、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授予良好刑事辩护律师。   丁律师自1995年至2002年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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