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汇算清缴时需提防的四大误区

    **企业汇算清缴时需提防的四大误区

  • 2013-04-07 17:3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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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5月,企业财务人员又开始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挑战。不同的企业类型,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不同的侧**和难点。笔者总结了**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入的几点误区,供纳税人参考。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地区*总局发布的《**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地区*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误区二:老**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企业的较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地区*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企业,按照新标准****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按**企业的较新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地区*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地区*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二条*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企业受到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地区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较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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