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授予CE认证标志? 企业在获得欧盟官方机构(公告号机构)颁发的带有公告号的CE证书后,即可加贴CE标志。 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谁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控制的地区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认证标志的要求: * CE标志**加贴在产品上的显着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 CE标志较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 公告机构(NB)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或整个(包含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NB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如果不止一个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 CE标志及其NB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地区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公告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地区加贴。 适用CE标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名称 主要指令 开始日期和强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Toys 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 机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 升降设备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CE认证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和实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贴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备的含义是:CE标志是*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 CE 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 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 CE 标志。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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