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定义: 依指令之规定( Article 1.2 ),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 [ 机械 ] 。 [ 机械 ] 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 此外,一些在使用中**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 [ 保安零组件 ],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 2. 指令背景与指令范畴: 2.1指令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 2.2指令范畴: 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共有4章16条及9个附件, 适用于机构、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提升及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法规里规定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EHSR)覆盖了整个机械工程领域是工业社会较其重要的方面。 3. 指令与电气系统: 如先前所提,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之通用评估法则。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 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 EN 292-1: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部分:基本术语、方法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机械安全 —危险评估原则 B 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例如: EN 294:机械的安全 —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811:机械的安全 —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机械安全— 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 953: 机械安全—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 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Pr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 4. 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 1.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2.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3.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4.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5.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6.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7.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8.轻武器 9.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10.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11.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12.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13.农业森林曳引机。 14.特别为*或**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15.*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 5. 危险机械包括哪些? 392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有明显的区别。下列为机械指令所列之的“危险机械”: A.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机 3.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由1至4点及*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过6mm,速度每秒**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 保安零件组 1.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翻覆保护结构(ROPS)。 5.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注意〗: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械)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m(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