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本中心已有多项环境检测类别和参数为国家环境污染检测指标,北京司法局认可的等检测鉴定中心,北京市首批认可的检测验收机构,中心实验室设备、人员及项目领域均处于全国水平,现有多名院士、博士及等,是我国居民室内检测及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机构。公司承接北京区域以下业务:
我中心是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注册,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合格评定会(CNAS)审核授权,并通过北京市实验室备案的专业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家庭装修室内空气检测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氨、苯、TVOC、氡)浓度检测、土壤中氡浓度检测以及环境噪声监测、建筑材料、建筑保温系统节能验收检测、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的专业机构。 本中心,是以进行室内环境检测为主的实验室。以“致力环保、关注健康、服务大众、造福”为企业宗旨,坚持“ 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的质量方针,为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和一般民用建筑、办公楼、学校、医院、家庭装修等提供了可靠的工程竣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程地质土壤氡浓度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主要工作范围:
内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人造板材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胶粘剂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各种车辆车厢内污染检测
地毯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工程报监(新建楼盘、全装修楼盘空气质量验收)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大理石、瓷砖放射性检测
壁纸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木制家具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混凝土外加剂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装饰材料性能鉴定、检测
北京空气质量监测中心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成立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针对目前北京空气检测服务状况,公平公正地提供第三方权威的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检测、甲醛检测、装修污染检测、建设工程验收报监、污染危害评估、污染防治、室内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专业评估、职业卫生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相关服务,公益性地向社会各届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监督检验北京市室内环境质量。
我中心是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注册,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合格评定会(CNAS)审核授权,并通过北京市实验室备案的专业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家庭装修室内空气检测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氨、苯、TVOC、氡)浓度检测、土壤中氡浓度检测以及环境噪声监测、建筑材料、建筑保温系统节能验收检测、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的专业机构。 本中心,是以进行室内环境检测为主的实验室。以“致力环保、关注健康、服务大众、造福”为企业宗旨,坚持“ 公正、规范、科学、准确 ”的质量方针,为工程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和一般民用建筑、办公楼、学校、医院、家庭装修等提供了可靠的工程竣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程地质土壤氡浓度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准备样品如下:
客户按照客服的报价和样品量准备送检样品,需要采样或使用容器等特殊要求
例如:
1. 检测微生物等卫生学指标的样品需要用高温灭菌瓶采样,我中心可免费提供灭菌瓶供客户采样;
2. 高纯水和电子级水采集需要使用聚四氟乙烯容器或硬质玻璃瓶;
3. 检测含油废水和测试TOC的水样,需要使用玻璃容器采样;
4. 如需要上门采样服务请电话咨询,预约时间。
备注:详细信息请电话咨询相关客服
● 电话咨询预约:
拨打电话有专业的的工作人员对您进行解答您所遇到的环境检测问题,有针对性的向您介绍相关污染物对您健康的危害及如何检测它们的方式方法。
● 技术人员上门采样(个别项目也可自主送样)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取点位置,确定监测项目、时间、价格。委派具有实验室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采样仪器进行空气采样。依据现场的情况,为您分析主要的污染源,提供专业解答。填写空气委托单,请明确标明:报告邮寄地址、检测报告名称(委托单位/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实验室分析
现场采样人员携带空气样品返回实验室,有各项实验室分类接收样品,运用专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对采回的样品进行分析。
● 主管审核签字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主管工程师审核数据,并编制检测报告,由主管工程师批准、审核员、主检三人共同签字,盖中心报告章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05-04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章,由施工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第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中心始终坚持将检测数据的质量放在位,依靠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准则的要求,采用目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技术来开展委托产品的检测活动。中心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因来自行政、财务、商业和其他方面的压力而影响检测质量,不从事任何影响自身公正性地位的活动,始终保证其公正性,对发出的检测结果负责。
北京空气质量监测中心是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成立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针对目前北京空气检测服务状况,公平公正地提供第三方权威的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检测、甲醛检测、装修污染检测、建设工程验收报监、污染危害评估、污染防治、室内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专业评估、职业卫生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相关服务,公益性地向社会各届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数据,监督检验北京市室内环境质量。
检测项目
空气质量检测根据装修情况不同,检测时所执行的标准也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内容见下表:
1 2
居室状况 已经装修完毕并且已经摆放家具 尚未进行装修或装修完还未摆放家具
执行标准 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此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共同颁布 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 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此标准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
佳检测时段 标准中无明确要求,建议在家具搬入后或入住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为宜 标准要求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后进行
如何选择 检测项目 1.普通装修(地砖或复合木地板、墙刷涂料、板式家具等)建议检测、苯系物(苯、、)
2.豪华装修(实木家具或地板、地毯、墙纸等)建议检测、苯系物(苯、、)、总挥发性有机物
3.居室中有石材,建议检测放射性氡 1.无装修(毛坯房)建议检测氨、放射性氡
2.普通装修(地砖或复合木地板、墙刷涂料等)建议检测、苯
3.豪华装修(实木地板、地毯、墙纸等)建议检测、苯、总挥发性有机物
4.居室中有石材,建议检测放射性氡
采样点(采样位置)设置 建议采样点设置在卧室、客厅等长时间使用的房间
检测前准备 检测前要求被检测房间充分通风,然后关闭门窗 12 小时,至采样结束 检测前要求被检测房间充分通风,然后关闭房间门窗 1 小时,直至采样结束;或保持中央空调正常开启状态
检测流程 电话预约(办公室工作人员与您协商为您量身制定检测方案,并确定检测日期) → 上门采集空气样品,签订检测合同,交纳检测费用 → 样品交由中心实验室分析 → 出具检测报告 → 发放检测报告(客户自取或中心提供免费快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