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 公司识别FSC相关法律法规,确保FSC认证的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至少:
a) 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的FSC认证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
b) 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更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遵守法律法规的组织。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如果组织没有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相关要求应传递到上游供应商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 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FSC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 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FSC-STD-40-005 FSC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 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FSC证书持有者应用选项c(i)时,可应用FSC-STD-40-005 V3-0列出的对共产物的要求。
2 材料采购
2.1 公司保留为其FSC产品组供应材料的供应商的最新信息,包括名称,证书号码(如适用)和供应的材料。
2.2 为了确认那些可能影响供应产品可用性和真实性的变化,组织应通过FSC证书数据库定期验证FSC认证的供应商证书的有效性和产品组范围。
说明:与FSC证书数据库同步的其他FSC平台(例如,商标门户网站和OCP),如果其供应商的认证范围发生变化,可通过为组织发送自动通知来提醒组织符合本项要求。
2.3 公司制定《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评审程序》相应的程序来检查供应商的销售或交付文件以确认:
a) 供应的材料类型和数量与供应文件上描述的一致;
b) 标注了FSC声明;
c) 带有FSC声明的供应材料引用了供应商的FSC产销监管链号码或FSC受控木材号码。
2.3.1 投入原料说明
2.3.1.1 采购部须确保投入原料采用标准规定的定义和分类。
2.3.1.2 采购部应对 FSC 产品组中的投入原料进行分类,并确保使用的是合格原料。
2.3.2 供应商的审定
2.3.2.1 采购部负责建立并保持最新的用于 FSC 产品组的供应商名册,填写在《FSC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包括以下信息:
—供应的产品类型,如白卡纸。
—供应的原料的类别,如FSC 100% 或FSC MIX。
—如有,记录供应商 FSC 产销监管链认证或 FSC 受控木材的编码
2.3.2.2跟供应商签订采购单前, 采购须审查和验证供应商的FSC证书有效性与范围,通过网站 核实是否存在影响其所供应产品的可用性与真实性的变化, 必要时,要求其出具该材料的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 FSC 证书过期、被停用等失效状态,公司不能向其采购 FSC产品,并从《FSC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删除。
2.3.3 FSC原料采购
a)采购部根据FSC产品的订单情况,以及“库存表”确认库存FSC材料是否足够,若不足时,则提出《采购单》申请采购。
b)跟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单”。在“采购单”文件中要标明该FSC材料的材料类型(FSC 100%或FSC MIX)及类别、数量、金额等信息。
c)供应商的相关发票和运输文件中要标明该FSC材料的材料类型(FSC 100%或FSC MIX),数目、金额及他们所供材料的认证编码等
d)采购记录。FSC材料的采购文件必须完整,采购文件和记录可单独或集中存放、归档。
百分比体系的应用
百分比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可以出售具有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与一个确定声明期的投入声明贡献的比例相符。
百分比体系能用于单个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和FSC回收产品组。百分比体系也可用于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百分比体系不能用于下列活动:
a) 出售带有FSC100%声明的产品;
b) 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 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 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9.1 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为做出的独立的FSC百分比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9.2 针对FSC混合或FSC回收投入,组织应使用供应商发票上的百分比声明和信用声明来确定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的数量。
说明:供应的带有信用声明的材料应将全部数量作为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
2.3.4.2 隔离存放
2.3.4.2.1在核对材料无误后,挂上材料标识卡,在标识卡注明FSC材料的类别,规格和数量等, 移放到FSC材料待验区后, 通知IQC检验。
2.3.4.2.2 IQC按检验标准及样品要求对进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通知仓库开登记在台账后入库。
2.3.4.2.3仓库须确保用于 FSC 产品组的入库原料能清晰识别,并按照不同的产品组隔离存放,如果同一种投入原料用于多个产品组,须以相关的 FSC 声明区分存放。
2.3.4.3 对附有标签的原料的处理
2.3.4.3.1 对于接收的附带有 FSC 标签的原料,仓库须确保下面的事项:
—对于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原料, 在出售前须将标签或隔离标识去除 (不适用于由于产品特性无法移除的情况,如印刷品) 。
—对于不经过改变的直接出售的原料, 除非企业对产品不具有真正的拥有权, 否则公司须在出售前确保标签的正确使用。
2.3.4.3.2 对于接收的附有其他森林评估系统标签的原料, 应确保在加贴 FSC 声明标签销售前去除上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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