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企业****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机关办理减税(25%减到15%)、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章条件与程序 *十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地区**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6%;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4%; 3.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的要求。 *十一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 *十二条**企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十三条**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审查*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十四条**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企业资格;需要申请**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电子邮箱: QQ/MSN:254384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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