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新公**-有限公司设立 **节 设 立 *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法定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十条 股东的**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三人。 *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二节 组织机构 *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节、*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 *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三十八条**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节、*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地区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 *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四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 *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 监事会行使本法*五十四条*(一)项至*(三)项规定的职权和**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赢,我们赢!”——深圳市国赢商标事务所,毗邻深圳市宝安区工商分局,是深圳市西部地区**家致力于商标、**、知识产权领域的服务性**单位,是地区工商行政*商标局备案的服务机构。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兴国立业,共赢天下!”工作理念,为国内外广大客户提供了多层次、广角度、*的**服务,累计成功案例逾万件,已得到业内人士的**和客户的广泛赞誉。国赢与100多个地区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有着长期地深度合作,我们一直在努力,为企业实施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永远是我们的奋斗方向。 公司服务项目包括: 一、商标**查询,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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