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回迁房买卖协议纠纷律师(可免费咨询)
白云区回迁房买卖协议纠纷律师,起诉办应告谁?
广州安置房登记在两家公司名下,一家不同意还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法院经审理,有充足证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一家公司的盖章可以代表两家公司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要求两家公司办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早已入住回迁房多年,一直无法办理。起诉后,发现房产登记在两家公司名下,其中一家公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没盖章,现不同意为原告办理。一审法院认为共有的房产买卖须经共有人同意,判决驳回原告过户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从相关材料看来,足以证明一家公司的盖章代表两家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判决两家公司共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建某公司将案涉204房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偿给何某是否获得南某公司同意或授权。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先,根据建某公司提交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智某集团出具的函以及某号民事判决可以看出,1993年,建某公司与智某集团对广州市越秀区××路261至323号地段进地产项目合作,建某公司负责报建立项指标等,智某集团负责产权交换等,回迁协议及售房合同须经建某公司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后智某集团委托其关联企业即南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开发运作,并于1999年1月20日向建某公司出具函件。可见,建某公司与南某公司之间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拆迁及回迁工作是存在合作关系,而且回迁协议及售房合同需要建某公司的审核盖章后才生效。换言之,当建某公司在回迁协议上盖章即应视为系建某公司与南某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建某公司提供的《关于某小区永迁房的说明》没有原件,但该说明所附名单中记载的“××街×号203房陈桂英49.7034平方米,××街8号805房余某89.5992平方米,××街8号904房之一黎某36.9087平方米”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该三处房屋过户档案资料即三份《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方、面积等信息均吻合,进一步印证该份说明的真实性。
再次,据调查显示,何某对案涉204房一直处于占有、使用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作为登记的产权人之一即南某公司并未对何某的行为提出异议。故亦可以进一步印证南某公司是同意将案涉204房安置给何某的。
由此可见,结合建某公司提供的《关于某小区永迁房的说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智某集团出具的函、某号民事判决以及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有关房屋过户申请材料档案资料,基本上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建某公司将案涉204房安置补偿给何某是其与南某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建某公司主张南某公司应当与其共同将案涉204房过户至何某,合情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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