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打离婚官司厉害律师 财产约定咨询 广州为购房资格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时还能分割房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虚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准备以女方名义买房,听说必须女方名下无房才能买,于是将两套婚内房产都过户给了男方。后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两套房。一审法院认定当初过户的财产约定已明确产权全部归男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当时过户的财产约定是虚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改判分割两套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确认。王女、黄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名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基本的法律后果。从双方随后共同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可进一步证实。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份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
增城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继承财产分割咨询 广州一方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放弃继承权了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使是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随时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判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离婚。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户到被告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张静律师十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尤其擅长跟房子有关的一切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特擅长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宅基地房、商品房)、土地租赁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买卖承揽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大权益,收费优惠,。作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团队律师,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村居、街道常年法律顾问,持有企业合规师证书,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林和西站A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