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广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经验丰富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广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经验丰富

  • 2023-11-22 08:3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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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珠区打离婚官司厉害律师 财产约定咨询 广州为购房资格将房产过户至一人名下,离婚时还能分割房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虚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准备以女方名义买房,听说必须女方名下无房才能买,于是将两套婚内房产都过户给了男方。后双方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两套房。一审法院认定当初过户的财产约定已明确产权全部归男方,判决驳回女方诉求。二审法院认为当时过户的财产约定是虚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改判分割两套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在落款处签名确认。王女、黄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晓签名这一行为的意义以及基本的法律后果。从双方随后共同亲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实现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可进一步证实。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份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由王女、黄男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约定纠纷,针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评析如下:《民法总则》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百四十六条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女诉请《财产约定书》《协议书》均非双方真实意思表,为无效协议,黄男不予认可,认为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据查实,王女、黄男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6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签订了《财产约定书》《协议书》,约定将3006房、302房产权转移登记在黄男一人名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双方在一审的诉辩意见,双方一致确认,两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共同财产,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王女名下无房产登记,方便以王女名义再次购买房产,同时在此后的双方离婚诉讼案件中,黄男也明确请求将涉案的两套房产予以分割,可见黄男本人内心也未将该两协议约定并变更登记产权的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仍应为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案中虽然双方以协议约定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前所述,双方的本意并非是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归黄男一人所有,也无证据显示王女将涉案房产赠与黄男,而只是为了购买房产的需要,故双方以虚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王女、黄男二人签订的《财产约定书》《协议书》无效。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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