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专业婚姻家庭案件律师 放弃继承权规定咨询 广州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从何时生效? 张静律师解答: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当天,也就是被继承人当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于1995年9月18日,XXX房是被告的父亲徐某相与母亲古某新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母亲古某新所有,其余的才作为徐某相的遗产进行分割。徐某相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徐某相共有四个继承人(分别为被告、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因此四人每人可继承XXX房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继承发生自原、被告结婚前,故被告因法定继承可继承的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出放弃继承XXX房的意思表示,但根据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三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1995年9月18日。而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被告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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