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能顺延承揽人交货时间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定作人存在中途变更技术要求的行为,故认定应顺延承揽人交货时间,承揽人不构成逾期交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爱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应否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包括立柱专项交货违约金的负担问题。力某公司承认有要求爱某公司停产以及变更设计的行为,而根据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可以看出,力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爱某公司表示已生产的支架及立柱按原计划发至项目现场,暂停剩余支架及立柱的生产,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通知爱某公司“原首批已生产立柱于2016年10月24日前交付至现场”,可见力某公司同意首批产品延至10月24日前交付。并且,力某公司自2016年10月9日起变更生产时间、交付时间及技术要求,于11月2日要求在批量生产前进行试装,试装后又要求继续整改,最后于2016年11月16日、21日才催交货物。因此,法院认为爱某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发货确有合理原因,交货时间不能严格按照《支架合同》《立柱合同》确定,应当考虑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合同原定的三次发货间距以及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更改技术要求、试装、批量生产等进行协商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爱某公司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30日完成送货,且大部分的送货于2016年底完成,合乎常理,不存在恶意拖延的故意,不构成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无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基于此,对于力某公司诉请爱某公司支付立柱专项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从事专业房地产法律事务十年以上,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买卖纠纷,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类合同纠纷案件等。尤其熟知广州市较新各类房地产判例,结合分析客户案件,给客户较佳的诉讼建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