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租经济社集体土地建厂房,如何证明是自己建的?
张静律师解答:最好的证据就是租赁合同约定清楚,或者有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的房屋现状图,或有建厂房的工程发包合同或工程款支付凭证。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和承租人都称是自己建的房屋,但但没有充足证据。一审直接认定是经济社建的,二审认为结合证据,是承租人建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焦点一,中某经济社是否应返还黄某自编2栋、自编7栋建筑物的补偿款3025520元及利息?中某经济社与黄某均确认双方在2015年2月4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并未测量建筑物和空地的具体情况。本案黄某主张中某经济社已获得拆迁补偿8栋建筑物中的自编2栋与自编7栋是其出资建设,要求中某经济社从已获取拆迁补偿款中向其返还该两栋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因一审诉讼中,中某经济社陈述其交付租赁物使用时的状态在见证书中有附图予以明确,附图显示交付使用时至少有6个建筑物存在,由此可见,中某经济社自己并不能确定该社最初交付租赁物给黄某时即存在《征收拆补偿协议数量核对明细表》中列明的共8栋建筑物。况且,本案中某经济社未提交其建设自编2栋、自编7栋的证据,故其抗辩两建筑物仅是黄某改建而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从黄某提交的2014年10月12日GoogleEarth地图及2015年10月2日GoogleEarth地图对比来看确存在两栋新增的蓝顶建筑物,结合黄某提交其对两建筑物进行建设投入支出的证据,黄某所述自编2栋、自编7栋是其出资建设而成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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