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邻居在露台上搭建雨棚影响自己的生活能起诉拆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首先露台一般都是公共部位,个别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其次搭建雨棚如影响到邻居的生活,就应当拆除。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王某要求拆除高某在案涉大露台上的搭建物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于案涉露台的所有权。因高某述称:露台并未计入房产证面积,而高某1204房的房产证及附图也显示,露台并未计入高某的房产证面积,故此,该露台并非高某1204房的专有部分,属楼宇的公共部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高某并非该露台的专有所有权人。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故高某所谓的“露台是开发商承诺赠送”的理由,也不能成为高某将属公共部位的露台变为其可自行处置的私有**的合法依据。既然该露台属全体业主共有,除非经全体业主许可,个别业主不得独占使用。高某未**全体业主的许可,就独占该露台并改变原状进行搭建使用,且在毗邻业主王某主张搭建物对其房屋的使用产生视觉、噪音污染和增加防盗风险等不利影响,搭建物又确实靠近王某1304房的卧室及紧靠1304房阳台下缘的情况下,高某又未**王某的谅解,故高某的上述搭建行为,既侵犯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又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请,判决高某拆除大露台上的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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