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装电梯影响低楼层业主的房屋能要求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旧楼加装电梯,不可避免地会对低楼层业主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导致高楼层房屋的**升高,低楼层房屋的**降低。此种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可以要求高楼层业主对其损失进行补偿。但补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高楼层业主每户补偿低楼层业主2000元,共44000元,此金额离原告索赔的金额15万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加装电梯是否影响案涉201房的通风、采光的问题。如前述生效的民事判决的认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对201房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在本案一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显示,加装电梯及连廊将导致201房的门口较暗,空气不好,厨房的通风和采光都受到影响。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二项至*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六项、*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涉201房的通风、采光受到加装电梯及连廊影响的事实系上述生效判决及法院勘察情况所确认。被告马某辩称加装电梯及连廊对袁某的影响甚微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关于袁某损失的确定问题。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袁某与黄某等22名原告是房屋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黄某等22名原告通过自筹费用方式加建电梯方便出行,房屋有所增值,但加装电梯和连廊遮挡了大楼原楼梯间,影响了案涉201房的通风和采光,电梯的设置安装也没有便利二楼业主的出行,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黄某等22名参与集资加建电梯的住户应当对袁某作出相应补偿。综合加装电梯和连廊的影响及物价水平,黄某等22名原告每人应给予袁某补偿款2000元人民币为宜。袁某主张其损失为12万元及额外增加的各种费用3万元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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