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指由醇醚及醇醚硼酸酯等组份组成,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离合系统中传递压力,使车轮实现制动,离合器实现离合作用的一种功能性液体,为非石油基制动液产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为1个产品单元,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类型见表1。
表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企业类型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企业类型
机动车辆制动液 HZY3 分为“生产型”和“分装型”两类企业。
HZY4
HZY5
HZY6
*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机动车辆制动液 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 GB/T 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SH/T 0430-1992刹车液平衡回流沸点测定法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
*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六条凡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4。
表3-1 企业生产和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施
检验设施名称 设施要求
检验室 立设施,布局合理,空间大小,上下水、温湿度等环境条件和功能应满足检验室相关要求。不同类型仪器设备要分区或立空间放置,如: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高温试验箱等高温设备放置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空间;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低温浴等制冷设备放置于同一区域或同一空间;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光学读数显微镜放置于满足此类仪器设备存放使用环境条件的立空间。
表3-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类别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备注
生产设备 计量设备 精度满足计量法相关要求。
泵送设备 防爆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合成/调和设备 设备的容积和功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防爆安全性满足相关要求。
生产工艺参数设备 温度、压力、真空度等参数仪器仪表的量程、分格值等参数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在企业提交申请书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减和核查。
冷凝设备 设备符合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在企业提交申请书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增减和核查。
过滤设备 设备过滤精度满足企业生产工艺要求。
储存设备 设备为不锈钢或塑料材质的密闭容器,容积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灌装设备 设备灌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印码设备 印码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封装设备 封装效率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注:本表为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无效。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磷肥产品部分)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磷肥产品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过:工业硫酸处理磷矿制成的农业用疏松状或粒状磷肥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划分为四个单元,具体为过(疏松状、粒状)、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单元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过
磷
酸
钙 产品
标准 GB 20413-2006 《过》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274-1997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534-2002 《工业硫酸》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生产粒状过*)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钙
镁
磷
肥 产品
标准 GB 20412-2006 《钙镁磷肥》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钙
镁
磷
钾
肥 产品
标准 HG 2598-1994 《钙镁磷钾肥》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肥
料
级
磷
酸
氢
钙 产品
标准 HG/T 3275-1999 《肥料级磷酸氢钙》
相
关
标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六条 凡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2-1至表2-3。
表2-1 企业生产过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检定合格)
2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校准合格)
3 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60±1℃)(校准合格)
4 机械型化成设备 真空抽滤装置
5 熟化库(**械翻堆设备) 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检定合格)
6 硫酸储槽 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通风橱
9 成品库 取样器
10 造粒设备 试验筛(校准合格)
11 干燥设备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12 成品筛分设备 恒温干燥箱(100±2℃)(校准合格)
13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天平(感量0.5g)
14 矿浆泵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14项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10、11、13项为颗粒过生产企业所*;若粒状过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还是粒状过,检测设备11为*检测设备。
4.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
5.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6.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操作规程目录;(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文件;(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书(复印件);(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7)从业人员参加保险资料;(8)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11)生产应急救援预案。3.新成立(2004年10月22日以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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