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是具有双重标的的合同由于典当是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故当票中的一项标的是当物,构成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而另一项标的则是,构成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质押担保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因为典当的首要客体是这二者。而债权债务标的只能是,因为典当的性质是金钱借货面非实物借货。这是当票即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和一般借货合同的根本特征之一。如一般合同虽以为标的,但并不涉及质押担保标的而是者信款主合同附设质押保条款,或者借放主合同与质押担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货合同,既可以是金钱借货,也可以是实物借货。
从立法角度看,典当业是金融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认定这一点。按照一般角度划分,近现代世界各国的主要信用形式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提供的直接信用,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形式的商业信用,如商品除购、分期付款、会员卡等:一类是形式的商业信用,如预付货款、预付定金等。商业信用是工商业中的金融业务,属于工商企业发挥的金融功能。银行信用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间接信用,均为形式的信用,表现为吸收存款集聚资金和发放运用资金。银行信用是金融业本身周有的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发挥的本质功能。在此基础上,现代社会还出现了消费信用。消费信用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混合体,它是指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其中,一类是工商企业以除购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表现为商品形式的消费信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以信用货款或抵押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消费品的资金,表现为形式的消费信用消费信用与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并无本质区别,只是信用对象为耐用消费品,受信对象为个人消费者而已。上述三类基本信用形式,唯消费信用中的第二种即形式的消费信用与典当业关系为密切。因为在世界上、特别是在西方资本国家,典当行已经成为从事消费信用活动的重要金融中介组织之一,享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消费信货机构包括各类金磁机构在内的共同特征是,都以发放小额短款为主。
典当行产生的原因典当行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有着十分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古代出现的现象是典当行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古代社会频繁,交战双方常常拘留对方有地位、有影响的人物,用来迫使其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即使在和平时期,古代国家甚至个人之间,为表示保证履约或承诺,也互派近亲或重要人物去对方做。因此,中国古代“质”、“当”、“质当”等词语,均含有的意思。也就是说,古代的所谓典当,是泛指一切质押行为。如《左传)云:“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再如,鲁哀公八年,鲁国要求吴国以王子为,“吴之许之、以王子姑曹当之而后止”。元代叙述西汉的讲史话本《前汉书平话)中也有:“且教你老父权为质当,不依此事或漏泄,先斩你父,后诛全家老小。”据研究中国典当业的美国学者惠兰所说,英语中的Pawn(典当)一词,过去也有“扣人为质”的意思。这些记载都表明,现象在古代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它在古代社会军事生活中所起的这种重要作用,势必会自然而然地也逐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换句话说,作为一种质押形式,在奴隶社会已被奴隶主阶级和平民广泛应用于相互之间的借货活动中了。如古巴比伦时期,法律规定做债务人须以自己的亲属为质押,即作为赴债权人家中服劳役的,方可借货钱款或物品。一且无力还债,则甚至债务人本身均将沦为债奴。这是因为,债务人往往迫于生活贫困或手头拮据而借货,这使债权人对他们几乎不可能采取信用放贷,而只能采取质押放贷,而可资质押的便是人身。况且,奴隶在当时被认为是会说话的财产,人身质押自然和财产质押具有同等的价值。由此可见,在借贷过程中的使用,一般是迫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剩余劳动产品匮乏、债务人一贫如洗而产生的现象。随着商品生产的逐渐发展,人们便开始改革那种质押人身的方法,而过渡到文明的、质押物品或者的阶段。然而,在借贷过程中的长期历史存在,却不能不对后世通过收取质押品而从事放款活动的典当行,产生十分深刻的影响,它可以被看做是典当经营方式的萌芽之一。其表现为:保留质押的形式,而改变质押的内容
当暴是格式合同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面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货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所规定格式之账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货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天津德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6日,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怡闲道明华里南门底商,是经批准、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借款机构。 主要从事质押等相关典当借款业务,注册资金300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100多平方米,并设有绝当品销售展厅。 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等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主要经营业务:黄金(足金990、足金999、足金9999、Au750);铂金(Pt900、Pt950、足铂990、足铂999);钻石(18K碎钻群镶钻饰,钻石戒指、吊坠、耳钉等);彩色宝石(红宝石、蓝宝石、金绿猫眼、祖母绿、坦桑石、碧玺、尖晶石等);有机宝石(珍珠、琥珀、珊瑚等);世界名表(百达翡丽、江诗丹顿、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翡翠;优质和田玉;高端数码产品(苹果手机,佳能、尼康单反相机,苹果平板电脑等);房产;汽车;红木家具及瓷器字画等典当业务。 公司秉承“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奉行“周人之急、扶人所困”的服务宗旨,公司坚持“典之有理、当之无愧”的核心企业文化。立志成为中小型企业、珠宝商家及个人信赖的应急借款平台。 联系人:潘掌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