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赔偿金或伤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费、器材、器具等费用、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的赔偿项目除*1项外还包括:疾赔偿金、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三)丶受害人的赔偿项目包括:除*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考虑到该主要责任的范围从50%以上到以下,幅度较大),减轻40%-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但是,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对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过1万元。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暂时无力承担时,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的,对于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雇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则应根据该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同样,若职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规定的“执行职务”,则应由该职员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若该行为并非《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或属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则应由该行为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若在车辆管理上存有瑕疵,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存有管理上的瑕疵,或者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而不作否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则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救,不得因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救费用;救费用**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