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程序: 事故技术鉴定分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由各区县会组织,再次鉴定由会组织。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鉴定。 一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事故鉴定的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机构的报告,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诉讼程序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事故鉴定。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庭相关复中认为认定的七种情形(一)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保险条例》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三)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问题的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其他单位且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四)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参照《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五)行政审判庭关于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复有关待遇费用由聘用支付。(六)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亡的,应否适用《保险条例》请示的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七)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的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依据《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私了协议”约定数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劳动者请求撤销协议的,应予支持本案要旨:“私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待遇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请求撤销该“私了协议”,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中认定的四种情形(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