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的案件类型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法律咨询的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民商案件: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商品买卖、纠纷、承揽合同、担保合同、物权纠纷、知识产权、海商纠纷、证券纠纷、破产纠纷、纠纷、人事争议、其他纠纷.二、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故意、交通肇事、危害、夺、犯罪、文物犯罪、遗弃、危害国防利益、劫、、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他.三、行政案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国家赔偿、其他. 在现在社会中,法律纠纷时常发生,很多人不懂得法律依据及解决办法,就需要向法律咨询公司或者法律服务公司求助。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不签订书面的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应以争议时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售价差额确定赔偿额本案要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以争议发生时系争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实际售价间的差额作为赔偿基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在取得或者省级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或其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依法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县,不能以未实施行为为由,而否定其应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要价过高”,依法无法满足,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造成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亦不能以市、县或其的土地管理部门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甚至并非征收主体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强制拆迁、非法拆迁法律问题一、原告的初步责任原告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情形。二、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及其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三、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权力我国法律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人可以依法请求履行相应职责。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