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
1、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况有: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2、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有: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
3、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术全律师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