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类型
类是家庭纠纷类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着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宣告、宣告失踪、撤销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监护、撤销监护人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
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
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
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解释》第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
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规定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法律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股权让与担保问题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二、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解释为清算型让与担保,不存在违反流质(或流押)的问题。
(二)能否优先受偿
若认为享有的是股权,股权的权决定了其优先于一般债权;若认为享有的是债权,鉴于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举重以明轻”,参照适用股权质押,也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三)受让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
基于登记的推定,受让人有权请求执行该股权,但转让人作为实际股东可请求确权,也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障。当然,若受让人对股权进行了处分,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股权或股权质押。
案外人救济问题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代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 授权委托书; (二)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函; (三) 律师执业或法律工作者执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