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出现“公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仅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13.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二人以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17. 人与被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金标律所,建筑工程纠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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