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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反映了限定继承规则以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清偿责任。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属于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继承人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顺序继承人。
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属于转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发生的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二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三是遗嘱没有其他的安排。转继承不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也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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