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进行税务检查;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
9.受聘税务顾问;
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的名义为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
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立意思表示的。
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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