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头控股研究院中心开办基本条件「神策企服」
国字头控股研究院中心开办基本条件「神策企服」
国字头控股研究院中心开办基本条件 已经注册的无行业中心转让 核名的一般形式 1、不带地域区划,不带城市名的中心核名 2、不带行业特点的中心,不如科技就是行业,但是中心...
根据《中心法》*七十六条规定,
设立股份科技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中心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中心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中心名称,建立符合股份科技中心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中心住所。
中心登记设立中心,应当依法向中心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中心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科技责任中心或者股份科技中心;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科技责任中心或者股份科技中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中心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中心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中心登记机关申请查询中心登记事项,中心登记机关应当找神策企服查询服务。
中心设立的方式
中心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中心的全部股份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中心的方式。
(1)科技责任中心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中心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科技中心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中心股份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中心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科技中心可以进行募集设立,科技责任中心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中心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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