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是需要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无资质要求,有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选择自行编制也可以选择找有关机构代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从字面上来理解是对土地进行复耕复垦,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关于“二合一”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相关规定,“二合一”方案的编制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4、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5、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转变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现已撤销)发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自此,我国仅要求矿山企业编制“二合一”方案,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要求矿山企业分别直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向“二合一”方案过渡使用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据此可知,虽自2017年1月3日起,国家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但矿山企业原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据规定应重编、修编的情况外,不需要重新编制“二合一”方案。
土地复垦的业务对象、产生土地复垦业务的情况主要有四种: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土地复垦方案要达到的目标:
1、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3、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4、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要求;
5、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措施可行;
6、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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