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重点。知识产权是**企业认定的**部分,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申报**企业认定,但企业也不能盲目准备。**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是有特定的要求,跟法律上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有区别的:1、知识产权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知识产权有很多,如、商标、商号权、著作权等等,但**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只有6项,即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2、知识产权的限制条件:时间限制,**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申报年度的**年**的,但通过近年的操作经验来看某企业在申请高企认定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使用。
**认定中要求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跟企业的主管业务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收入来源。
**企业认定中知识产权的**方式有明确的的要求,必须是、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
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2.1核算难点 《工作指引》中较明确规定了直接投入的开支范围,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中的材料费品种繁多,部分领料单上亦未写明具体用于什么研究开发项目,直接投入的认定和分配缺乏可靠的依据。
此外,很多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前年度并没有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发生的研发费分别记载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实验车间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专项应付款等,而不同会计科目之间又不存在对申报明细表而言的勾稽关系。因此,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中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2.2应对措施a.总量领用的合理性判断; b.研究开发材料领用的月均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c.领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项目的相关性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利用外部工作。如:聘请行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直接投入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评价; d.重点对研究开发材料所形成的实物成果进行盘点及残次品的销售进行综合判断。如:电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领用的铜等重要材料,在考虑残次品销售的前提下,需要对期末实物库存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研发人员的统计1.1统计的难点a.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b.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人工的归集和分配也比较困难。c.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人员人工。 1.2应对措施a.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b.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c.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3.1难点 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为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3.2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检查申报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的申购单、入库单、验收单;实地查看该部分设备,核对资产用途(检查使用说明书等),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究开发项目。 b.结合固定资产盘点,核对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检查购入时已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管理,是否存在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 c.复核各项折旧、摊销的准确性及相关性,关注前后各期折旧政策及方法的一致性d.对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设计费用 :审计难点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部分申报企业由于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较简单、研究开发人员力量薄弱,经常会将一些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计外包,且不少企业并未与外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还包括了申报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设计费用。从而较难确定设计费用的合理性,且外包性质的设计费用容易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应对措施 :a.重点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检查设计费用支出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设计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b.对于外包设计费,应重点检查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并分析合同、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进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方面的设计而发生的费用;若合同或协议实质表明,外包内容系委托外部开发机构进行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活动,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应归属于委托外部研究费用,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据实调整并列报。 c.注册会计师应走访被审计单位的设计、研究开发部门,或向外包单位进行函证确认,以正确区分外包设计费和外包研究开发费,必要时,应考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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