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法规下所谓的CE证书并不是,因为不是法规要求;MDR下合规的是:技术文件是否满足DRM的要求,欧代是否按照MDR的要求进行了器械注册。
MDR较之MDD变化主要表现在:
1、强化制造商的责任:合规负责人/持续较新技术文件/财务**;
2、较严格的上市前评审:部分产品的分类变高/加强对证据的要求/对特定高风险器械将采用上市前审查机制,由欧盟级别的组参与,进行较严格的事先评估;
3、适用范围扩大:非用途,但其功能和风险特征与器械相似的器械将同样纳入MDR 的管理范围;
4、提高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使用器械标识(UDI)系统识别和械/患者将收到具有所有基本信息的植入卡/将建 立包含器械认证信息和研究、警戒和上市后监测信息的修订后的可公开访问的EUDAMED 数据库。
MDR法规下I类器械:
1、I类器械(非测量、非灭菌、非重复使用)可以采用自我声明模式,但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
2、I类器械(测量、灭菌、重复使 用)除获得公告机构颁发的 CE和ISO13485证书外, 还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和欧洲注册;
3、对于一个法定制造商而言,MDR*10条款所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义务都是适用,另外MDR*52.7条款有对I类器械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定。
MDR认证说明书的要求:
1、说明书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符合器械CE认证新MDR法规附录I中*3章的要求;符合产品标准中有关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符合标准EN ISO 15223-1:2016, EN 1041:2008+A1:2013等相关标准要求;
2、说明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预期用途、适用症、预期使用人群、规格型号、禁忌症、任何副反应和剩余风险、注意事项、是否灭菌/灭菌方式、产品使用方法、器械连用说明、一次性使用、有效期或者使用寿命、贮藏条件、CE标识、标识及标识解释、制造商信息、欧代信息、说明书版本,对于植入和III类器械,应在说明书列出SSCP的获得地址。
MDR对分包方有什么要求:
1、如分包方要为其服务的制造商担责,则必须全面遵守法规要求;
2、如分包方无须担责,则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3、MDR发对对UDI的要求,与美国现行UDI要求是否一致;
4、MDR法规,与美国FDA法规,对UDI的要求有相似点,也有差异,具体参见MDR法规Annex VI关于UDI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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