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将大幅度上升。21世纪头20年,要实现党的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能源领域面临严重问题:一是储量不足,我国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二是能源利用效率远低于水平;三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四是大量进口石油严重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的实现,节约能源是解决上述矛盾的现实选择。
对节能型变压器的使用
在输变电行业,变压器是电能耗费主要的方式。根据相关的调查和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变压器在电能消耗量方面约占整体电力系统发电总量的十分。这样便加速了对节能变压器的研发和推广,来减少供配电系统的损耗,从而全面提高工厂机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技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行、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同级节能监察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节能监察部门。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节能监察计划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监察对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重点监察内容等信息。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
(二)实施重点。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重点对象的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按月向我委(环资司)报告。
(三)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组织实施形式、监察对象信息、监察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省级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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