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再生应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完成环境维护、保证国度资源合理应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开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报废机动车回收回收流程
1、汽车进入的回收区域;
2、检查手续。包括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所有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所有者(个人)复印件、承包者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确认是否运营车辆,询问所有者车辆状态是否正常
3、检查车辆。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完整,五个组件和其他部件不可缺少,否则不予接受;其次,检查号码、型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如果有,不会回收(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是凹钢印);
4、缺件登记。缺少驾驶执照、登记证书、牌照必须有登记声明作废手续(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并与车主协商一致;
5、车辆编号,并在随车手续中标明;
6.车身照片(照片必须显示车辆号码和号码)和车架号码照片(车辆号码必须显示);
7、卸,随同车辆一同入库;
8、开入库单。入库单三联交车主;
9.整理汽车数据,按号装订,登记台账;
10.将复印件和所有报废汽车信息提交给输入人员,填写手续并移交登记表。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家用车)
根据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要求: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应当交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其他机动车报废标准
1.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寿命15年;
4.旅游载客车和9辆以上非营运载客车的使用寿命为10年;
5.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6.不得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
报废机动车回收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填写《机动车停车、复驾、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区车辆管理处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查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发行《汽车废弃书》。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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