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机关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又称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处理;
4、特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管辖;
5、涉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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