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十四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节能审查部门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部门不能委托承担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节能评审机构要确保节能评审质量,对节能评审意见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对节能报告用能分析、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耗能设备、用能规模和主要能效指标作出评价,分析论证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节能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节能审查部门。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管理,严格项目准入,强化源头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碳评制度虽然置于项目审批或核准之后或与其并联开展工作,但仍属于项目开工建设前的前置审批事项。深入贯彻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发展主管部门要同步加强,要实施更严格、更规范的开工建设后的事中与事后,从而确保碳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节能或减碳的工程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同时,着力优化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的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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