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都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吗?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保护。根据《**法》的规定,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在我国申请专利:
(1)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保护的;
(2)外国人的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保护的;
(3)尽管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入**条约,但对方在**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保护的。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法》*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和**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法》*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法》*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法实施细则》*十三条规定**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权是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权人的一种专有。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占性。所谓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权是由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人所有,**权人对其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2)具有时间性。所谓**权的时间性,即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法对于**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法》*四十二条规定:“发明**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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