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精氨酸
分子式:C6H14N4O2
分子量:174.20
[色状]白色斜方结晶(二结晶水物),105℃失去结晶水为白色晶形粉末
[熔点/℃]223~224 (分解)
[溶解度]水中(21℃)溶解度为15%,微溶于酒精 ,不溶于*
香气特征:本品无臭,无味感。对为非必须氨基酸,对*为必须氨基酸 。有一定作用。
对为非必需氨基酸,但体内生成速度较慢,对婴幼儿为必需氨基酸,有一定作用。
**品大量存在于鱼精蛋白等中,亦为各种蛋白质的基本组成,故存在十分广泛。
外观性状:白色结晶粉末
含量:99.0%-100.0%
比旋光度:+26.9o--27.9o
透光率:≥98%
氯化物:≤0.02%
酸盐含量:≤0.02%
铁含量:≤10ppm
重金属含量:≤10ppm
含量:≤1ppm
其他氨基酸:不得检验出。
干燥失重:≤0.5%
灼烧残渣: ≤0.10%
PH值:10.5-12.0
白色斜方晶系晶体或白色结晶性粉末。溶于水(15,31),微溶于。
使用占食品中总蛋白质量的6.6%(FDA§172.320,2000)。FEMA(mg/kg):焙烤制品、早餐谷物,20~100;无醇饮料、含醇饮料,3~30;干酪、酱汁、肉制品、果仁制品、禽制品,15~100;胶姆糖、糖果、糖霜、凝胶及布丁、软糖、代糖品、甜沙司,3~15;调味品2~25;蛋制品、代乳品、其他谷类,5~10;油脂、冷饮、品、乳制品,5~15;鱼制品15~30;硬糖1~20;速溶咖啡和茶10~100;果酱、果冻、加工水果,2~15;加工蔬菜3~5;复水蔬菜5~25;调味香料10~250;小吃食品15~250;汤料5~250。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量允许残留量标准▼▲添加剂中文名称允许使用该种添加剂的食品中文名称添加剂功能允许使用量(g/kg)允许残留量(g/kg)l-精氨酸食品食品用香料用于配制香精的各香料成分不得**过在GB2760中的允许使用量和允许残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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