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依法是由保险公司先予承担的,先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至大理赔数额20万),之后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具体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确定),再之后就是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理是得不到支持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双方尽量不要私了,私了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时,特别是无责任方,要看清对方的身份,记住车号,逐项认真填写协议书,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并应妥善保存。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关于赔偿,很多伤者喜欢自己去保险公司调解,在没有专职人士陪同下,去保险公司调解,会被保险公司坑得不要不要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因素: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所在地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争取。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从理论上说,该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属于所有具有原告属性的亲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也是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属性的亲人,即死者的近亲属。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先位顺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没有先位顺序的亲属时,其他近亲属才可以享有原告标准。
对于死亡赔偿款,受害人亲属未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这是贯彻民诉中“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动剥夺或者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协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近亲属作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主张因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如果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还可存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上述项目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为主,均可达数万元以上,其中死亡赔偿金可达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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