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等服务。公司拥有一支化的精英团队,经验丰富,一对一服务,免费在线咨询。
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注:为便利评审当事人,商标评审会决定进一步简化驳回复审案件申请材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不含马德里注册**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申请的,可不再提交驳回通知书/部分驳回通知书。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不含马德里注册**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申请的,如复审申请人名义与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可不再提交申请人主体明材料 。
《商标法》*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会申请复审申请。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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