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如何选择进口化妆品备案机构
在慧翌咨询帮助客户进行化妆品注册申报的多年职业生涯中,我们接触了形形的客户,也了解了客户在化妆品注册申报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进口化妆品备案,一方面资料流程比较繁琐;另一方面在文案配方审核、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资料需要由化妆品行业内的人士参与撰写审核。大的跨国公司在境内一般会有他们自己的法规和质量技术团队来操作产品的进口备案;一般中小的进口商、商往往需要找的机构帮助申报备案。
因为进口化妆品备案整个流程往往需要花费数个月的时间,所以选择一家可靠的申报服务机构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申报服务机构呢?根据客户的遭遇和我们的经验,我们把申报服务公司分为如下六类:
类、报关行或者通关公司、进出口服务公司、供应链服务公司;
第二类、记账、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服务公司;
第三类、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产品3C认证等的咨询公司;
上述三类企业属于开展进口化妆品备案业务,自己没有经验和技术实力,一般都会转手给有经验的公司。这种操作工作质量很差,也容易出纠纷。
第四类、民营检测机构;
民营检测机构以前只能做国产非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检测(常规九项)。从201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民营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项目(主要是增加毒理检测项目),参与进口化妆品和用途化妆品的检测。在此背景下,民营检测机构也在尝试开展进口化妆品申报业务。但由于起步比较晚,经验十分缺乏。
第五类、涉及食品、化工、、器械等各个行业的综合性服务公司。
由于以前各类产品的注册审批权限都集中在国家的有关部委,导致这些服务公司大多数集中在北京。这些公司有些成立也比较早,甚至也设立了申报资讯类的网站,经常发布法规,以提高公司的度。这些公司的业务种类往往比较繁杂,操作上注重流程化,产品技术方面有些薄弱。 这类公司往往有着庞大的营销团队(销售队伍),团队人员比较年轻且流动性大。这类公司适合申报简单的产品。对于情况复杂的产品,申报不会顺利,容易被退回,需要反复或者补充资料,从而导致办理周期被延长。
第六类、有药化行业背景的申报服务公司
这类公司往往由药化行业的技术研发、质量管理人员成立,或者由部门退休人员成立。这类公司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才资源。这类公司一般由有经验的咨询师直接接触客户,沟捷,申报率很高。并且善于申报情况复杂的产品。这类公司技术性强,注重在客户中的口碑积累,但对公司以及业务的市场推广力度还需要加强。慧翌咨询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公司。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大家尽可能选择第六类,有药化行业背景的申报服务公司合作,以便产品能够顺利通过备案。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
2018年11月09日 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六、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七、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八、各级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多年经验,申报资料基本上一次性审核成功。咨询师精通化妆品配方工艺,熟悉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审核配方和包装文案,技术资料编写严谨。
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 (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使用说明书 (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
4.产品样品 (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18个,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进口化妆品备案要求规定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消费者。
*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术语、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强效;奇效;;;神效;;全面;;;;;;冠级;;**凡;换肤;去除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可适用于在店或经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术语。如;;药用;药物;;医治;;;各类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抑菌;除菌;灭菌;;;;;;;;;;;;生发;;;;溶脂;吸脂;;;瘦腿等。
(六)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慧翌技术是由行业退休人员联合器械、化妆品、食品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一家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 公司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工厂设计、净化装修、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方面的申请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慧翌技术,期待与您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