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福建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也是一家商标注册查询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转让等商标业务。
如果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是其他事项发生变更,那商标的主体实质上并额米有发生变化变更,因此只需要进行变更。如果法律要求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后,要重新提起商标注册,则意味着企业变更之后不能继承原先的商标资产,那显然是不合理的。代理人变更 后,为了便于商标局和变更后的费力机构联系,需要变更手续。改变商标标志,就不再是原来的商标,需要重新提起商标申请。如果是删减的商品,则商标只是部分发生了改变,不需要重新注册,变更一下即可。
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较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3.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如: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也要考虑商标名称是否存在不良影响,如果商标名称涉嫌种族歧视、有损道德风尚、信仰等问题时,商标申请会被商标局驳回。
合众天成是商标注册代理的商标注册机构,拥有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团队,为您在商标注册的道路上保驾**。欢迎来电咨询
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商标代理人及律师于2007年成立,主要从事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着作权、涉外知识产权等各项知识产权事务。? 合众天成是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从事知识产权非诉业务到诉讼业务无缝对接的平台。 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原名福州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为了提供、、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后较为现名。公司拥有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资质,拥有一支化的精英团队,成员多达15人。其中不乏有多年在法院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在知识产权行业执业多年的律师、商标代理人、以及拥有**的**代理人和助理,每个人都具有扎实的理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深厚人脉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