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公司转让---GSP认证批发企业转让
药品批发公司转让---GSP认证批发企业转让
药品批发公司转让---GSP认证批发企业转让
(一)GSP认证申请与受理
1.GSP认证申报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且无上级主管单位
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内部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经营活动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二)GSP认证需要申报的材料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一般仅对
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情况的,应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局审查。
省局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
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有疑问的,省局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要求企业
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局予以退审。
(四)现场检查与证书发放
认证机构收到省局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
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
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局审批,15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局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
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或许有人会问,关于GMP、GSP认证,新修订的《国家药品管理法》已删去相关描述,那为何又出现在拟保留目录里呢?
先来看《意见》:
事项清理范围限定在由药品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需要提供的事项。
按照“四个严”要求,将事关群众用药安全,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过程中确有必要,且目前尚无法实现全面有效信息共享核查的事项,统一列入《目录》。
很显然,GMP、GSP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取消的条件还不充分,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继续保留GMP、GSP有利于部门对行业的。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当然了,国家的初衷是清理精简行政事项,为行业减负减压。
那么,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对事项进行调整。
《意见》明确,鼓励地方先行先试进行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自行取消有关事项。
也就是说,保留事项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实行动态管理,GMP、GSP认证还有取消的可能。
不过,不管GSP、GMP认证取消与否,强化上市后已经是板上钉钉。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的公告》,依法撤销晋州永安堂药房、行唐县北路大药房、石家庄视邦近视斜弱视研究院药房、河北璟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好人好药行、河北杜普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达仁堂大药房、河北杜普连锁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康平药房等六家药店的药品GSP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国产药品审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14项事项,因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而被取消。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零售业务审批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6项事项,因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而被取消。国产药品注册审批的新药证书等3项事项,因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取消“新药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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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应该提升自身能力或组织员工参加执业药师考试,高薪聘请具有执业药师人士担任相应岗位。同时,目前多数企业的培训缺乏针对性,内容不全,也没有完整的一套记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及政策变化制定培训内容,做好一整套培训档案,且不能过于形式化,要重视培训对象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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