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ZK-FS水泵节电系统功能多、噪音低、操作使用方便,节约电能等优点,受到广大用户欢迎,它采用微电脑智能控制,内置PID调节器,水泵的运行频率升高50Hz时,压力还低于设定值,此时系统自动将该泵切换到市电运行,直到压力达到设定值,当用水量少时,系统控制水泵跟踪压力自动降速运行,当运行频率低到设定点时,自动停止该泵运行,将另一台转换为节电运行,可保证水压始终保持在设定值,这样即达到水压恒定的目的,也节约了大量电费开支。
节能泵核心技术
1、全系统优化
泵及管网全系统诊断分析,提出合理的设备要求(包括泵型及设备),并对系统管网进行优化处理,使泵与管网系统达到一种配置。
2、量身定制新思想
按上佳的运行工况原则,建立水力模型和参数采集标准,检测和分析系统存在高能耗原因,定制与实际工况相匹配的节能技改方案,量身定制节能泵。
3、多工况非常规设计
针对多个工况进行并行水力计算,建立多个水力模型,并通过三元流技术进行模拟分析,对各水力参数进行优化取值,使其达到一种配置。
4、过程管控及工艺优化处理
从设计到出厂,实行严格的过程管控。用心于每一个部件、每一道工艺,以的工艺优化处理来满足各种工况需求,即用的技术实现高度的预期。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节能改造技术应用于照明电器
照明电器虽然在工厂的总体电能中并没有占有很大的比例,但由于其数量巨大,如果将节能改造技术应用于照明电器,并对照明电器的性质进行优化,这样会使得节能灯种类增多的同时,还节省了很大一部分的电能消耗。在工厂中还可以使用一种重量轻、电压低及噪音小的电子镇流器灯,电子镇流器灯具有输入功率低,节能效果明显,而且安全性高,寿命长的特点。节能灯发出来的光纤因为有透雾能力,更有助于人们使用。荧光灯在应用上可以发挥良好的发光效率,从而达到节能效果。为此,工厂也要根据需求并考虑节约能源,选用合适的节能照明设备。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节能监察计划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监察对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重点监察内容等信息。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
(二)实施重点。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重点对象的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按月向我委(环资司)报告。
(三)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组织实施形式、监察对象信息、监察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省级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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