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我国法律要求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有权机关的审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
项目区自然概况调查重点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象、植被、水土流失类型及强度、现状土壤侵蚀模数、水土保持敏感点、水土流失治理成就及经验等。
地质地貌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地形特征、地貌类型、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内容。可结合弃渣场、取土场地质地形调查进行,对存在潜在滑坡体和崩塌等不良地质情况的,要重点调查。
水文气象调查主要包括气候类型、多年平均降雨量、蒸发量、冻土深度、起沙风速(含天数)、设定频率(如3年、5年、10年、20年一遇)、设定历时(如5~10 min、1 h、6 h)等中短历时设计暴雨特征参数等。尤其是拟布设的沟道型弃渣场,应对其所在河道的流域面积、年均径流量、设计洪峰流量、设计洪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为后续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是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等级的关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级,应结合项目所处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确定。先根据项目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级。
在此基础上,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表4.0.2-1至4.0.2-8等一级区的防治指标值,初步确定项目施工期、设计水平年、生产期的指标设计值,再参考干旱程度和陆地地貌类型进行调整,合理确定防治目标。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进行评价,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一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在水土保持措施功能性界定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设计规范》进行定量评价,包括复核工程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设计断面等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满足要求的,纳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投资,列表说明工程位置、类型、工程量和投资,并附相关工程主体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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