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的,需要补签财产分割。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 (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代理人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法人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代理人(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新公章)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
6、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7、合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8、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注册住所变更需要的材料有:
(1)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明;即租赁协议和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如有前置审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
公**人变更的具体流程
变更公**人需要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营业执照、
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税务局办理)、税务股权变更、变更银行信息
营业执照变更所需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的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其所需要的文件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公**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新法人明;
旧法人的免职及新法人的任职。
一、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受理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登记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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