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的数据,2004年一季度,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中所占比重达55%。而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由于中国厂商环保理念和工艺水平的落后,RoHS指令使得将近270亿美元的中国机电产品面临欧盟的环保壁垒。
中国一直在给以密切关注和研究对策,责成负责针对欧盟环保指令的研究和应对工作。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和聚合溴化联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的一段时间,中国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们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减量化生产措施,并积极寻找可替代品。
同时,一个名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机构也已经开始筹备成立,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开展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有关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特别是加快制定急需的材料、工艺、测试方法和实验方法的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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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优势 本检测实验室拥有**近1亿的高科技,并且拥有一批在化学品常规分析检测和RoHS检测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实验室分析人员。承担国家科研课题及**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使得实验室能时间准确掌握**标准检测方法,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帮助企业突破**贸易壁垒,顺利进入**市场。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称作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RoHS2.0相对之前版本主要从法规管控范围、有害物质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产品管控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显著,意味着对非电子信息类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于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多数之前是没有做过RoHS管控的,企业需要从头开始,开展整个供应链调查。
中国RoHS 2.0 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要求。2017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7月28日结束。这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总共包括12种产品,这12种产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总共包括39条应用例外条款,涉及铅,汞,镉,六价铬的应用例外及限值要求。后期将随着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的正式发布,企业需要对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2.3欧盟REACH
2.3.1 高度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物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通报条件:根据REACH法规*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内容:依据REACH法规*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较新中。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每年较新2次SVHC候选清单。2017年7月7日,ECHA发布决议正式将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PFHxS)加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7批174种物质。
在REACH法规中对于SVHC浓度计算方面的要求是企业都比较关注的内容。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SVHC含量判断问题做出判决,判决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2017年6月28日,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4.0版本正式发布,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说明复杂物品中SVHC的浓度如何进行计算,这也为企业评估产品 符合性提供了较加明确的指南,同时也为后期欧盟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塑料耐老化检测的范围和方法,塑料在加工、储存、使用过程中,暴露在自然或人工环境下,性能会慢慢地变坏、恶化,这就是塑料老化。塑料耐老化检测主要是模拟塑料产品在现实环境使用过程中各种恶劣条件的高强度测试,根据实际要求,合理地预测塑料产品的使用寿命。
一、塑料耐老化检测的范围:
塑料粒子、塑料丝、塑料绳、塑料带、软管、硬管、波纹管、塑料板材、塑料薄膜、塑料开关、塑料门窗、塑料棒、人造革、电缆、泡沫材料、塑料异型材和车用饰品等。
二、塑料耐老化检测的方法:
1、气候老化试验
气候老化试验是将要检测的塑料样品暴露于大气环境条件下,从而获得样品暴露在大气环境下的老化规律,以此对塑料材料的性能进行分析,并预测其使用寿命。气候老化试验又可以分为自然暴露试验和人工气候老化试验;
2. 紫外老化试验
阳光中的紫外光具备的光能与高分子化学键的键能相当,能导致高分子化合物链的断裂,是导致塑料材料老化降解的主要因素。紫外老化试验是将塑料样品暴露于紫外光之下,从而获得塑料材料老化行为及规律的试验方法。紫外老化试验所使用的光源通常有氙灯、荧光灯、氚灯或氘灯,其中氙灯能够很好地模拟太阳光谱,荧光灯能很好地模拟太阳光中的紫外光谱,氚灯所提供的能量较强,一般用于加速老化试验;
3、臭氧老化试验
臭氧是大气中较其**的气体,但它对塑料材料的破坏力较强,臭氧能与塑料材料化学结构中的不饱和键以及还原性基团发生不可逆转的化学反应,导致塑料材料发生氧化降解,从而失去使用的**。塑料材料的臭氧老化试验通常在臭氧老化试验箱内进行,试验所需要的臭氧由臭氧发生器提供,其浓度可通过混合器与空气混合进行调节,臭氧的浓度一般根据材料实际使用所处的环境条件来确定。另外,臭氧老化箱内的温度、湿度等因素也可进行调节,从而达到试验的目的,进而获取材料的耐臭氧老化性能以及臭氧老化行为与规律;
4、热空气老化试验
热是导致塑料材料发生老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热可以加速高分子链的运动,导致高分子链的断裂,产生活性自由基,使其发生自由基链反应,导致高分子发生降解或交联。热空气老化试验是评价塑料材料、研究塑料材料耐老化性能的主要试验方法之一,通常在恒温鼓风干燥试验箱内进行。干燥箱内温度可根据试验要求进行设定,塑料材料暴露于干燥性内定期取样,进行测试,以获取塑料材料的老化行为与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对塑料材料进行改性,提高其使用性能。
5、温度交变老化试验
温度是导致塑料材料老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高低温交变老化试验是评价塑料材料耐温性能的老化试验方法,通常在温度交变老化试验箱内进行,从某一温度T1(一般为室温)以恒定的升温速率升温至某一温度T2,维持T2温度一定时间,然后再以恒定的降温速率,降温降至某一温度T3,维持T3温度一定时间,然后在升温至T1,此为一个温度循环。循环周期的长短,可根据具体试验的要求来定;
6、湿热老化试验
湿热老化试验是评价塑料材料在高湿、高温环境下耐老化性能的有效方法。在高湿度环境下,水分能够渗透到塑料材料内部,导致塑料材料发生溶胀,部分亲水性基团发生水解,导致塑料材料发生老化降解。另外,水分渗入到塑料材料内部,还会导致塑料材料内部的添加剂(如增塑剂、配合剂)以及其它物质的溶解与迁移,影响塑料材料的机械性能。热可以促进高分子链运动加剧,使分子间作用力减小,促进水分的渗透作用,加速塑料材料的降解;
7、介质老化试验
某些塑料材料在使用过程中要长期在某种介质中浸泡,比如海上作业或海底作业的装备上面的塑料材料要长期在海水中浸泡,航空飞机某些部件要长期接触航空燃油等,这都要求塑料材料拥有较强的耐介质老化性能。耐介质老化试验是可以评估塑料材料耐介质老化性能,预测其在某种介质中的寿命等常用的一种试验方法。塑料检测所使用的介质,可以根据塑料材料具体所使用的环境进行配制,可以是人造海水、盐水、雨水、酸碱溶液、燃油以及其它等。
1 概述
欧盟RoHS制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地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随着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日益关注,**纷纷或修订各种环保法规和指令,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活中**的电子电器产品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较大的方便,另一方面也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的环保压力。企业面临众多的环保法规以及客户管控要求较是倍感压力。
本文结合电子电器企业有害物质管控情况,总结了对于电子电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环保法规管控要求,以供企业参考,降低企业有害物质违规风险。
2 重点关注法规解读
2.1 欧盟RoHS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1年6月8日发布*2011/65/EU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修订指令,即RoHS2.0,并于2011年7月21日开始生效。要求欧盟各成国应在18个月内,即2013年1月2日前完成本国法律的转化。RoHS2.0指令规定,所管控产品按照“均质”材料计算(Homogenous material) ,所含铅(Pb)、汞(Hg)、六价铬(Cr(VI))、(PBBs)和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过1000ppm,镉(Cd)的含量不得**过100ppm。2015年6月4日,欧盟会在公报上发布(EU)2015/863指令,将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列入RoHS2.0附件II受限物质清单中。使得RoHS 2.0 的限制物质达到10种。
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主要用作塑料增塑剂,能大大增加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可塑性和柔软性,降低脆性,使塑料易于加工成型和制得各种软质塑料产品。邻苯二甲酸酯的分布很广,在众多的材料中都有发现此类物质的踪迹,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存在可能性也很大,比如在电子电器产品的线缆、橡胶、油墨、涂料、胶黏剂等材料中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在PVC材料中较是会达到很高的比例。对于电子电器企业目前仍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这段时间企业可以加强供应链的调查,明确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有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如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确实无法替代的情况,也可以向欧盟申请豁免。
RoHS要求产品中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管控限值,但是如果从科技的角度看有害物质的替代或消除是不可能的,或者替代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所造成的影响可能**过其对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的利益,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对于这些材料也会给予豁免。即产品中有害物质**过RoHS指令的一般限值,但所涉及材料满足豁免条款的限值和用途时,则依然可以判定产品符合RoHS的有害物质限制要求。RoHS2.0指令的豁免清单分别列在附件III和附件IV,其中附件III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附件IV针对设备以及监视和控制设备。豁免清单中部分条款明确列出了豁免有效期。
根据RoHS2.0对于豁免条款的规定,对于豁免清单中未给出具体豁免有效期的条款,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有规定5年或者7年的长有效期。对于即将到期的豁免条款,企业可以提前申请豁免条款的延期,如果无企业申请,相应的豁免条款将被取消。因此,豁免条款的较新信息对电子电气相关企业具有很大的影响。针对在电子电气中经常会使用的豁免条款,比如高温焊锡中的铅、合金材料中的铅等豁免条款,欧盟发布了豁免PACK 9评议报告,欧盟会将根据报告建议做出条款延期或者取消的决定,相关内容将发布在欧盟公报上。目前欧盟尚未发布关于这些豁免的修订指令,这就意味着当前这些豁免条款仍然是有效的。企业需密切关注RoHS豁免相关动态,在研发、供应链管控等方面做好准备,以便应对豁免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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