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抽检项目有哪些?国家质监局通常会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或企业标准不定期的对市场上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不达标,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的处罚,较有甚者需要面临刑事诉讼。我国对塑料一次性餐 具抽查检测的项目,一般是针对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迁移量、微生物菌群、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样品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小销售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抽查项目及依据标准
1、感官要求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 4806.7-2016
2、总迁移量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8-2016
3、消耗量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2-2016
4、重金属(以Pb计)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9-2016
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7-2016
6、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41-2016
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19-2016
8、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31-2016
9、大肠菌群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14934-201 6附录B
10、致病菌(沙门氏菌)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 14934-2016附录C
11、霉菌计数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4789.15-2016
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21-2016
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44-201
14、1,3-丁二烯特定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12-2016
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604.16-2016
16、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检测方法依据标准:GB31 604.30-2016
判定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塑料--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推荐检测这些项目,在我国,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是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来规范的。你没有看错,确实没有!当然,奶嘴是有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据标准名称为GB 28482-201《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其实,有关《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标准,早在2020年的时候,申请意见稿就已经上报了,但是种种原因,始终未见发布实施。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的结构应该由保护盖、锁紧环、奶嘴、过滤网、手柄、习惯、奶瓶容器等组成的。奶瓶容器检测要求应该为以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碳酸酯
(PC)、聚砜类等的食品级树脂。添加剂检测要求应该依据GB 9685中的规定来执行。感官要求主要检测外观缺陷及异味等。尺对寸规格及容量标记和偏差都要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可见。
塑料奶瓶的光学性能,我们主要检测其透光率。物理性能检测其抗压变形能力。
有有害物质推荐检测项目
有毒有害物质是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检测项目中被大家为关注的一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指标主要有重金属,脱色试验、总迁移量、特定物质迁移总量等。其中重金属主要检测铅、汞、总铬、硒、、锑、钡、镉等元素的。特定迁移总量推荐检测物质主要有2,2-二(4-羟苯基)丙烷迁移量、游离酚、氯乙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邻苯类增塑剂、以内酰胺等等迁移量。
虽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没有正式的标准可以参考。但是我们可以参考属于同-框架下的标准体系。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来进行检测。而且国家质监部i在对市场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抽查检验时,也会参考以上两项标准进行检测。
2016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发布了于1月6日正式公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称作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国RoHS2.0相对之前版本主要从法规管控范围、有害物质范围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产品管控范围的扩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为显著,意味着对非电子信息类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对于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多数之前是没有做过RoHS管控的,企业需要从头开始,开展整个供应链调查。
中国RoHS 2.0 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要求。2017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编制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征求意见稿)。同时,归纳整理了《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7月28日结束。这次《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总共包括12种产品,这12种产品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总共包括39条应用例外条款,涉及铅,汞,镉,六价铬的应用例外及限值要求。后期将随着达标管理目录以及合格评定制度的正式发布,企业需要对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符合标准的产品才可以上市销售。
2.3欧盟REACH
2.3.1 高度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物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通报条件:根据REACH法规*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通报内容:依据REACH法规*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信息传递:根据REACH法规*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较新中。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都是每年较新2次SVHC候选清单。2017年7月7日,ECHA发布决议正式将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PFHxS)加入SVHC候选清单。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17批174种物质。
在REACH法规中对于SVHC浓度计算方面的要求是企业都比较关注的内容。2015年9月10日,欧洲法院(ECJ)就REACH法规下SVHC含量判断问题做出判决,判决SVHC物质0.1%的阈值应基于物品,物品应包括复杂物品中任意满足“Article”定义的小物品,此前关于复杂物品中只考虑成品中SVHC含量的方法将不再适用。2017年6月28日,ECHA“Guidance on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articles”4.0版本正式发布,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说明复杂物品中SVHC的浓度如何进行计算,这也为企业评估产品 符合性提供了较加明确的指南,同时也为后期欧盟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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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试验:弯折疲劳、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热空气老化、耐臭氧老化、高低温冲击、紫外老化、氙灯老化、碳弧灯老化、盐雾试验、温湿度试验、振动试验、加速寿命试验、疲劳试验、光老化试验等等;
电学性能检测:电阻率、表面静电电压、热电性、介电性能、介电损耗、击穿电压、抗电强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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