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建筑用材料的检测的一般规定 钢结构建筑用材料应按制作安装批次、结构构件种类、板件和零部件规格以及结构现状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当被检验的材料性能指标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时,可按下列原则确定材料性能指标: 1)经调查当有可靠的材料质量记录资料时,可按原记录资料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2)当工程尚有与鉴定结构相同的余料时,可将其加工成试样进行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3)经调查确认被鉴定结构主要构件或部件材料与其次要构件或部件材料为同一批次材料,可在其次要构件或部件上取样检验确定材料的性能指标。 当检测方案没有专门规定,且结构工作环境无明显差异、未曾发生材料劣化损坏现象或迹象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组批检验:雅安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优秀单位|四川固泰房屋鉴定 1)对于钢材,同种构件同规格钢材为一个检验批,有依据时,可以按照工程材料进场时的检验批组批。 2)对于焊接材料,同种构件中同一形式焊缝为一个检验批,有依据时,可以按照工程材料进场时的检验批组批。 3)对于连接用紧固件和其他节点连接材料,同种构件中的同规格零部件为一个检验批,有依据时可以按照工程材料进场时的检验批组批。 累积损伤、腐蚀及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材料性质发生改变时,应在鉴定对象上取样检验; 进行检验组批时,应考虑致损条件、损伤程度的同一性。 取样应保证不影响试样的性能。 进行在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时,其检验组批抽样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的有关规定。